石景山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回收怎么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2 09:01:52点击:1807
信息摘要:
2023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协同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营,减少VOCs排放。
2023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协同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营,减少VOCs排放。
载运原油的国际航行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载运原油的油船、载运原油的内河油船,应配备VOC管理计划,且VOC管理计划是否经主管机关认可。
VOC管理计划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编写,内容包括:装载、航行和卸货时的操作程序以确保VOC排放减至更低限度,考虑到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VOC的情况,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等。
油船VOCs治理主要是通过船舶安装的一套回收系统实现,这套系统就是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是在进行油品装船作业时,利用船上油气收集系统和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将挥发的油气通过回收管路收集至码头后方的油气回收处理装置,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方法进行处理。
①根据国际公约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进入MARPOL公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国际航行液货船和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的油船,应配备经认可的蒸气排放收集系统。②根据《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要求: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 1日,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油船油气收集系统应将向油船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送入油气处理装置。
标准《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 18434-2022)明确在进行油气回收操作时应符合《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JT/T1346-2020)中的规定,将油气回收推荐要求上升到强制标准。《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设备设施要求、操作要求、人员培训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对管路、测量系统、货油舱溢出报警系统、超压和真空保护系统等硬件要求,落实《船舶油气回收作业的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依据《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